河南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河南大学    来源:     已访问:    日期:2020-0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各项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港澳台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保证教育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台湾居住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联合招考”,经“联合招办”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学生;或经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我校港澳台学生管理遵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视同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积极稳步推进我校港澳台学生教育培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成立港澳台地区学生招收及培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港澳台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港澳台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政策指导;上报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字;为台湾学生出具办理在开封暂住手续的证明;配合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安排学生住宿事宜;配合学生处、校团委及相关学院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各项活动;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港澳台地区的招生简章制作、招生计划编制报审、招生宣传咨询及录取工作。

第八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于每学年开始前将已录取的港澳台学生名单分类通知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以及各接收学院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实施新生报到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教务处负责面向港澳台学生本科层次的专业设置,负责将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审批;负责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可适当调整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的必修、选修等课程设计,开设符合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要的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负责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本科层次与港澳台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实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趋同管理。

第十条  相关学院根据学校港澳台学生招生专业安排,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招生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加强教学管理与督导,确保教学质量,实现既定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应明确港澳台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等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港澳台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做出提醒,情节严重的提出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实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趋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上报,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为港澳台学生出具成绩单;涉及港澳台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要及时上报教务处、学生处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港澳台学生的论文指导、毕业设计和答辩工作,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将预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信息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协助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学位审核与授予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港澳台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毕业典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港澳台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保卫处指导各学院解决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港澳台学生工作,确定一名港澳台学生事务联络员,并设立专职或兼职港澳台学生管理干部,将港澳台学生纳入统一管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规定,做好本学院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对港澳台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指导,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创业,给予必要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港澳台学生参与学校运动会、联欢会、文艺展演以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鼓励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组织大规模群体活动,首先由所在学院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审核,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如在校内外发生案件及各类突发事件,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学院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学校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的校内住宿安排由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负责,日常生活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校内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及时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卫处、学生处、相关学院等有关单位提供港澳台学生校内住宿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请假申请,应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涉及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的出境申请,应由所在学院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等相关保险事宜。

第二十三条 给予港澳台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所在学院应及时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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